南宁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办理条件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并长期在农村居住,拥有承包土地(山林)、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当地居民中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年龄超过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办理流程

   (一)居民本人(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二) 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7天。

  (三)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属实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并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已有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2.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承包地(山林)、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占用,获得补偿数额较大,足以维持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的;

  3.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4.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办理时限及费用

  10个工作日内

  免费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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