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导语 南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70 万元。

  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需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构改革、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期限: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70 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 1000 元的整数倍)。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 号)执行。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参照《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4 号)执行。符合《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3〕2 号)的借款申请人可参照该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 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5×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二、贷款期限最短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 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 1 年至 5 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 30 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20%;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30%。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 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 50%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 )月还款额 (含本金及利息 ) 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贷款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南宁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调整为2.6%,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调整为3.1%。

  (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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