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导语 《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效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详细政策信息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南宁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规范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府发〔2018〕17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南办发〔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用于安置高新区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生活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单位)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

  (二)申请人属于《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人才。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社保关系、公司章程等为依据)。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南宁无住房,没有享受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

  (五)申请人属于《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A类或B类人才,可不受以上(二)、(三)、(四)条款限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人才公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入住申请,如实填写《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证明、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

  第五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累计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租赁面积的确定:

  1.属于A、B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2.属于C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3.属于D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4.属于E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

  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入住面积小于其对应人才类别面积的住房,不得申请入住面积大于其人才类别对应面积的住房。

  (二)收费原则:

  1.租赁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第1年免交租金,第2年起租金按照6元/平方米/月收取;

  2.特殊优秀人才要求免租金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属高新区“年度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的领军人才或者高新区新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本人申请可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给予申请人入住一套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1年内免交租金,对于《项目入区协议》中有规定的,以《项目入区协议》为准。

  第四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合格的,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视房源状况给予申请人安排住房。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用人单位、申请人三方共同签订《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应当包括签订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续租和退租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按照《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督促入住申请人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小区的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还应当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在退出人才公寓时,如无违约责任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续租和退出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实行1年一签,租赁期满后,如需申请续租的,由用人单位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续租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续签租赁合同手续。

  第十条 人才公寓以3年为考核期,期满后申请人所在企业没有达到申请表上的年度考核指标,第4年不予考虑继续入住,如仍需继续入住,须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同一申请人累计租赁期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愿退出人才公寓,可由用人单位向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提出退出申请,解除《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居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住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在南宁市范围内购房的;

  (三)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六)已经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从补贴费用拨付当月起,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搬离;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第十三条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申请人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分别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由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通知申请人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协助建设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接到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的腾退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审核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腾退人才公寓的,除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取消租赁资格外,期间占用房屋的计费方式还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用人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从事人才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高新管办〔2014〕7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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