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南宁申请公租房条件

导语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租房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范围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三)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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