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及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二、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职工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直系亲属提取)。   

提取材料

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

4.商业贷款的还款对账单(原件);

如果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贷额,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可不提供3、4项材料。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

4.还款对账单(原件)。

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实行自主核算的,还款对账单由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未自主核算的,由贷款银行出具。

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原件,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

4.显示有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对账单或显示贷款结清金额和结清状态的结清凭证(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法院判书、裁定书等;

4.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提供其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材料;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贷款类型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说明:还款对账单指显示贷款情况和月还款本息情况的对账单,非银行卡流水明细。至少显示最近三个月还款情况并有出具部门签章。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多笔贷款中有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办理的),在贷款未结清前,只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3.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4.配偶提取:以配偶的还贷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依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5.职工离婚12个月之内,仍可提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未提取的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6.夫妻离婚后,协议约定住房贷款的非借款人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的,未办理借款人和房屋产权变更但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除提供对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包括离婚协议、生效的公证书、法院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等。按已提取的相关分割材料办理的,原则上不再变更该笔住房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已按上述规定办理过提取的,原则上不再变更该笔住房贷款的提取申请人。

7.异地房提取: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的各地市外(以下简称异地)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住房消费行为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8.以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商业贷款或广西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且提取人非该笔贷款主借款人的,首次提取时主借款人需到场面签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核查其个人征信中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到场面签的,须自行打印并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该笔住房贷款记录的部分)。

9.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商业贷款结清12个月内且未以该笔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情况下,申请提取商业贷款结清前未提取的部分。

10.委托代办:直系亲属提取和需要到场面签的业务不得委托代办。其他业务代办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温馨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3.南宁市、县缴存职工在南宁市各城区、县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进行办理。

4.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提取时限

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

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未提取期间是指上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月至本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当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获取公积金办理预约,账户查询,提取+贷款+缴存+转移办理指南、网上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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