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导语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房屋套数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含南宁市各城区、横州市、四县范围内,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 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四)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 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四、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仅限购房所在地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受理的贷 款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查档证明)、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等平台 信息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在铁路分中心缴存的职工还需向铁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套数。

  五、高层次人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指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次贷款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同时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南 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的唯一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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