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导语 南宁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制定背景

  为落实近期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城区与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设置。

  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例:张三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在青秀管理部所辖缴存单位甲公司任职,2023年9月调动至横州管理部所辖缴存单位乙公司任职。2023年12月张三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时,租房提取的额度应分段计算,具体为: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按1000元/月计算;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按900元/月计算,张三的提取额度为6600元。

  (二)租赁的住房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租金计算可提取额度(以下简称“租赁备案提取”)。

  提取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但每月应按一套住房核定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例1:张三2023年6月起租赁A住房居住,并对该房进行了租赁备案,备案月租金3500元。张三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的,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2:李四租赁B、C两套住房,备案月租金分别为1300元和1500元。2023年11月,李四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只能选择B、C两套住房中的一套申请提取,两套住房的租金不可合并计算。

  (三)提取人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的,备案的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例:张三名下D房的租赁备案登记用途为“商业”,则张三不可申请按租赁备案提取。

  (四)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日前未提取期间仍按照规定额度提取方式办理,规定额度应按此前规定进行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按480元/月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720元/月计算;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按900元/月计算)。

  例:张三为西乡塘管理部所辖单位缴存职工,2022年11月起租赁E住房,并对该房进行了租赁备案,备案月租金3500元,租赁时间至2023年10月。张三上一次提取时间为2022年8月。2023年12月张三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方式提取,则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为: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按900元/月计算;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按3000元/月计算,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按1000元/月计算,张三的最高可额度为2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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