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导语 广西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特别注意

  ①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②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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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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