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并长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月收入)低于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保。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四)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下同)中的重病患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职业病(尘肺等)、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或未患有上述重病但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八)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申请和管理的对象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一)所有申请对象(即南宁市户籍和非南宁市户籍)应出示的材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3.本人及家庭成员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残疾证、工资签领单、工资卡银行流水、正规的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学费缴费单据等)。
(二)广西区内其他城市户籍申请对象除出示本款第(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1.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
2.租期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
3.雇佣(聘用)时间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劳务合同。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申请人的居住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三)非广西户籍申请对象应出示的材料:
1.本款第(一)项所列材料。
2.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1.结婚证。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
3.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其他材料当面或通过“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向户籍所在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自然村(屯)、小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认定。公示期间有异议目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认定结果在其办公场所、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6、县(市、区)民政局从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发放名单,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将低保金发放至低保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网上自助申请:
(一)通过“爱南宁”APP-“智慧民政”模块提出申请;
(二)关注“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里提出申请。
线下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时限:大约22个工作日
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进行认定。办理费用:免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并关注,对话框输入【低保】可查看南宁低保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保障标准、申请方式及入口、南宁低保政策、问题解答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