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区内依法结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2、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表1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簿、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1份;
3、夫妻合影的1寸彩色照片一张。
1、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准备好上述办理材料;
2、由当事人双方持上述办理材料前往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双方户籍之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