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低保单独申请条件
导语 南宁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等情形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四)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下同)中的重病患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职业病(尘肺等)、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或未患有上述重病但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八)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申请和管理的对象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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