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和条件

导语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对象和条件: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异地贷款。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后,可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异地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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