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导语 近日,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文为你带来通知全文。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继续加大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力度,推动首府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南宁市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二、贷款额度

  对我市A、B类人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C类人才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D、E类人才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广西南宁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三、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高层次人才购建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是指我市高层次人才在南宁市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其他条件

  (一)对我市高层次人才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无需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高层次人才申请贷款额度不受现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限制,即计算可贷额度时不与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挂钩。

  (三)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除本通知特别规定之外南宁市现行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政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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