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导语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4天。

  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管理中心拟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4天。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管理中心: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9d4a9d1261414c069687255047040d2c.html),在线提出意见、建议。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nnzfgjj@163.com。

  三、寄送信函至: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邮编:530022。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以下修订: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0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2022年9月起施行。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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