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转账汇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语 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2023年10月7日起,对未按“先核后缴”流程办理汇(补)缴业务及未按规范转账的汇(补)缴资金进行退款处理(原路退回)。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转账汇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先核后缴”的汇(补)缴流程,提高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入账分配的及时性、准确性,减少挂账资金的产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我管理中心将从2023年10月7日起,对未按“先核后缴”流程办理汇(补)缴业务及未按规范转账的汇(补)缴资金进行退款处理(原路退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汇缴流程

  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先核后缴”的流程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已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每月转账汇缴前(或每次转账补缴前)应先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人员变更和汇(补)缴核定;未开通单位网厅的单位应到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人员变更和汇(补)缴核定。缴存单位完成汇(补)缴核定后我管理中心将生成《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确认书》,缴存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确认书》中的汇(补)缴金额、汇(补)缴业务流水号进行转账。汇(补)缴核定前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中。汇缴当月无人员变更的可直接进行汇缴核定。

  二、规范转账手续

  (一)规范填写转账信息。通过转账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网银付款凭证或财政支付凭证中的用途、附言和备注三个位置均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确认书》中的汇(补)缴业务流水号。未进行汇(补)缴核定的无法生成汇(补)缴业务流水号。

  (二)转账金额与核定金额一致。转账金额应与《住房公积金汇缴确认书》中的金额一致,缴存单位应按当月核定的汇缴金额一笔汇入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原则上不得分多笔转账。

  严格执行“先核后缴”的汇缴流程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汇缴入账,关系着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汇缴相关工作,从2023年10月7日起严格按规范的流程和手续汇缴住房公积金,以免影响单位和职工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服务咨询热线0771-12329、12345或向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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