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

导语 广西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继续推出“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重磅措施,发布了《“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实施细则》。详见正文。

  01、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演出经营资质及演出经营许可证的剧场或演出经纪机构。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接受经营主体单独申报。申报主体无下述情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受到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正在歇业、破产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02、补助时间及范围

  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进行(完成演出)的市场化运营演出项目。

  03、申报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参与申报的项目应为市场化运营的演出项目,需在申报前获得文化监管部门的营业性演出许可批文。

  (二)票价原则:

  1. 剧场类:参与申报的500座以下小剧场类演出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50元/张;500—1000座中剧场类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80元/张;1000座(含)以上剧场类项目;平均票价不低于100元/张。

  2. 音乐节/演唱会类:音乐节/演唱会类平均票价不低于150元/张。

  (三)数据统计原则。剧场类演出票价销售、票房收入等数据以广西文化惠、大麦网、保利票务等正规票务平台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音乐节/演唱会类演出通过演出指定票务网购票人数进行核准。

  04、补助规则

  (一)剧场类演出项目

  1.补助划分标准。

  (1)演出剧目类型补助标准:舞剧、歌剧、杂技剧、音乐剧类20万元/部/场/剧场;话剧、戏曲、交响(管弦乐)音乐会类15万元/部/场/剧场;儿童剧类10万元/部/场/剧场;脱口秀、室内乐、小型音乐会等其他小型演出类,演员人数5—10(含)人的5万元/部/场/剧场,演员人数1—5(含)人的3万元/部/场/剧场。

  (2)演出剧场类别补助标准:1000座(含)以上剧场按照剧目类型确定的标准执行;500(含)—1000座剧场按照剧目类型标准的70%执行;500座以下剧场按照剧目类型标准的40%执行。

  2. 补助核定标准。

  综合演出剧目类型补助标准、演出剧场类别补助标准两项指标,确定单场剧目演出补助金额上限,最终补助金额按照单场剧目演出售票率(赠票不计入售票率)确定,其中单场售票率达到7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全补;单场售票率为50%—7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70%补助;单场售票率不足50%的,按照补助金额上限50%补助。

  (二)音乐节(演唱会)类演出补助申报

  1.补助范围。

  对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尚未售票、且售票规模达到1万人/场次以上的音乐节(演唱会)类项目进行补助,其中项目售票规模以票务系统实际销售的票房来核定,赠票不计入票房数据统计。

  2.补助标准。

  售票规模达1万(含)人以上2万人以内的单场补贴100万元/场,售票人数为2万(含)人及以上的,单场项目补贴金额为200万元/场。

  2023年“广西有戏”演艺消费季演出引进补助标准细分表、项目审批流程表、剧场类演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剧场类演出项目结项审核材料清单、音乐节(演唱会)类演出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音乐节(演唱会)类演出项目结项审核材料清单可查询我厅官网“通知公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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