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崇左宁明县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导语 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包括:1.城中镇北斗社区、三华社区、城南社区、明祥社区、中华社区、龙祥社区、新城社区、宜景社区辖区范围内;2.城中寨密村的寨板屯、宏密屯、干逢屯,驮龙村的驮龙屯,松林村的高岭屯、那毛屯、菠萝屯,浦瓜村浦瓜屯;3.凭祥-宁明贸易加工区东区;4.兴宁大道东公路两旁,明江镇凤璜村新村屯,合围而成的区域(详见附图红线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外的乡镇、街道区域。

  三、禁止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燃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等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在自治区、崇左市及宁明县人民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处罚依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监督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明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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