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离婚证办理指南
导语 本专题文章为大家提供办理离婚证的办理条件、材料、流程等相关信息,大家可参照本文内容前往办理。
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登记;常住户口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离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证件原件。
办理材料
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现役军人:
·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男女双方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南宁居民与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南宁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 本人的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南宁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受理:当事人持双方证件现场申请离婚,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到现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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