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结婚3年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广西受理标准是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五)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3、书面申请
4、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有效的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6、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一)、委托人的委托书;(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8、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3)、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业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五)、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及费用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签发。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3:00-16:30(双休日不对外办公,符合“急事急办”条件和预约办证除外)
台湾居民定居证10元/本
办理地点
出入境管理支队:南宁市秀灵路西二里4号;
青秀区办证点: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18号(中山派出所旁);
兴宁区办证点: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8号(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一楼);
良庆区办证点:南宁市五象岭路39号良庆公安分局一楼办证大厅
江南区办证点:南宁市江南区高棠路1号江南公安分局一楼
东盟经开区办证点: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171号
青秀区南湖办证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一楼
武鸣区办证点: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解放街209号
横县办证点: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马山县办证点: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
上林县办证点:上林县明山大道路尾与明亮进城大道交汇处上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隆安县办证点:隆安县城厢镇城蝶路201号;宾阳县办证点: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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