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结婚证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 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当初未办理结婚证,已经是几十年的事实婚姻了,请问如何办理离婚等等问题,南宁本地宝为您解答!

  当事人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如何更改?

  答: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应当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户口本与身份证上其它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

  离婚后,户口簿本人婚姻状态为空白或未婚,是否影响办理再婚手续?

  答:影响!得先拿你的离婚证(或法院开具的离婚判决书)以及该户口簿到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如离婚、离异),再持该户口簿和你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相关结婚手续。

  当初未办理结婚证,已经是几十年的事实婚姻了,请问如何办理离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事实婚姻要离婚必须要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民政部门无法办理。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记载有本人信息页上没有户籍专用章和经办民警的印章(签字)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切实履行婚姻登记材料审查关,严格执行公安部“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的规定。对部分当事人户口簿无承办人签章或户口专用章,个别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未加盖户口专用章或承办人签章等户口簿瑕疵问题给予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当事人更改后再办理。

  因此,出现这种情况,要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再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都不是南宁市户口的可以在南宁办理结婚证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目前国内居民婚姻登记需到登记双方的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南宁市户口的居民是否可以任选一个县区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

  答:根据现行规定,目前暂时不能随意选择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国内居民婚姻登记需到登记双方的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含港澳台)需到南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具体地址和办理流程,请查看办事指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结婚】,可获南宁结婚登记预约入口、预约取消入口、结婚证办理、补办等办理指南。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