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需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等材料。
申请材料: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以及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用人单位现场核验,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属于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武鸣区除外),还应当持有有效居住证: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区分目前不同婚姻状况,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核验:
(1)已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再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
(5)属于上述应当提供结婚证的情形,但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4.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缴纳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5.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户口簿;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3.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无法核查或者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核验。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由用人单位核验。
注意事项: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以及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注意以下事项:
1.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当办理并持有效的将居住证,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得共同申请。
3.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办理有效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