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宁昌泰清华园经济适用房第三次开盘报名房源销售价格
导语 本次开盘销售推出的房源均为建筑面积大于60 ㎡户型,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房源
本次开盘销售共推出101套房源。分别位于柳园7#楼、11#楼。户型与面积:两居室户型94套(建筑面积为79.04㎡-79.65㎡),三居室户型7套(建筑面积为88.47㎡-90.68㎡)。
销售许可证号:南高房预字〔2021〕第07号。
销售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
按《关于调整昌泰清华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宅楼最高销售价格的批复》(南发改价格〔2021〕8号),昌泰清华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层住宅楼的最高销售价格为: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高层住宅4992元/㎡,不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高层住宅4962元/㎡,不允许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超出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南宁市2018年下半年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昌泰清华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超出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为6495元/㎡。
网上报名时间安排
2021年7月26日09:00-2021年8月3日18:00
注意事项
(一)由于贷款银行要求,购买昌泰清华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需在40%以上,请各准购家庭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决定是否报名,避免报名入围后无法购房而被取消准购资格。
(二)请各准购家庭在报名前,自行查询本家庭征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查询网址:www.pbccrc.org.cn),避免报名入围后因征信原因无法购房而被取消准购资格。
(三)本次开盘设置两个报名户型:两居室、三居室。一户准购人只能选择报名本次开盘项目的一个户型,报名后因自身原因需放弃该项目报名的或要变更报名户型的,需携带《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在报名时间段内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一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办理放弃报名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在报名时间段内不办理放弃报名或变更报名手续,入围购房后因自身原因不参加线上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其准购资格将被取消。
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准购人根据自身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报名购房,报名入围购房后因自身原因需要退房的,需要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给予办理退房退出保障资格手续,并将有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四)《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需一次性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可分期缴纳和按揭贷款。超面积差价款计算方式:
超面积差价款=(超出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的销售价格)×超出保障面积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开盘报名结束后,市住建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入围参加选房的名单并公布,对入围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将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入围参加选房的准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线上系统查收《南宁市经济适用房购房通知书》》(具体领取时间、领取方式将在项目开盘通告中另行公布告知),准购人若因逾期未查收《南宁市经济适用房购房通知书》而导致未能按时参加线上选房的,其准购资格将被取消。
(六)参加开盘报名的准购人家庭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与申请资格时申报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在开盘报名时间截止前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5号一楼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申报变更,未按时申报变更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法通知其按指定时间参加选房的,按《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准购资格,其持有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
(七)《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本次选房将采取线上选房的方式,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线上选房。
(八)《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按通知要求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将取消其准购资格。
(九)《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1.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2.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3.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4.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十)若报名购房的准购人户数少于开盘销售房源数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结合实际报名情况,按照推出房源数量与实际报名购房的准购人户数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开盘销售。
(十一)请取得购房资格、长期未购房的轮候户尽快报名购房。
(十二)在开盘报名结束后,具体的项目开盘时间、地点,另行发布通告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