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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导语 南宁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本文为你带来南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相关信息。

  请条件: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注:主申请人户籍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共同申请人只有户籍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城镇和农村)内,才能列入保障。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每人每月810,低于每人每月162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温馨提醒:

  1、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补充说明: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申请材料: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武鸣区、东盟经开区户籍除外;

  4.申请人有婚姻状况的,应当提供婚姻材料原件以供核验: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因年代久远结婚登记未上系统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

  (3)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注:与原配偶复婚的,无须提供复婚前的离婚材料;夫妻任一方另有其他历史婚姻的,其他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仍需提供。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无法提供已故配偶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承诺是否继承房产及房产情况。

  5.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6.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主申请人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7.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8.不以中文书写的材料,须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提供原件和翻译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温馨提醒: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可获南宁公租房资格申请指南+申请入口及流程+进度查询、报名选房入口及流程、线上选房入口及流程、线上签约入口+流程、房源互换入口、退出/变更办理指南+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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