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语 2025年7月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文为你带来通知全文内容。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现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范围

  本通知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南府规〔2024〕21号)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

  (一)除提供《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金规〔2025〕1号)要求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业务申请材料: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告知单详见附件1。

  (二)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其他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流程等未尽事宜,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

  (一)除提供《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金规〔2025〕2号)要求的基本材料和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的其他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业务申请材料:南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不动产权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详见附件2。

  (二)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房屋过户前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所购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价值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购买保障性住房且在所购房屋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及时办妥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向南宁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不动产权证,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办结且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五)其他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办理流程等未尽事宜,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服务咨询渠道

  如需进一步了解业务详情可拨打服务热线0771-12345、0771-12329咨询或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了解。

  五、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保障性住房类型、房源等有调整,导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所需材料、业务办理流程等发生变化的,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附件:1.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告知单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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