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并长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月收入)低于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三)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1年以上(含1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下落不明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保。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
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不考虑供养人经济状况);
(三)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四)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下同)中的重病患者(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职业病(尘肺等)、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或未患有上述重病但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八)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特殊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申请和管理的对象在其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入户、不核对、不评议、不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