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注:主申请人户籍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共同申请人只有户籍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城镇和农村)内,才能列入保障。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每人每月810,低于每人每月162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4、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5、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当月前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温馨提醒:
1、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申请人范围: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3、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特别提示: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2、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3、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补充说明: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一)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核验:
1、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户籍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件,武鸣区、东盟经开区户籍除外;
4、申请人有婚姻状况的,应当提供婚姻材料原件以供核验: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因年代久远结婚登记未上系统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
(3)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房产情况的,须向申请人核实有关房产分割的情况,并备注。注:与原配偶复婚的,无须提供复婚前的离婚材料;夫妻任一方另有其他历史婚姻的,其他历史婚姻的离婚材料仍需提供。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无法提供已故配偶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无法提供的原因并承诺是否继承房产及房产情况。
5、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6、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主申请人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7、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8、不以中文书写的材料,须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提供原件和翻译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温馨提醒: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1.线下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类别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南宁公租房申请流程2.线上申请:
也可以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号“南宁住建”,点击“保障房类>个人中心”注册,点击“保障房类>资格申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上传申请材料。
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城区 | 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名称 | 联系方式(区号0771) |
青秀区 | 南湖街道办 | 5530886 |
刘圩镇 | 4302248 | |
中山街道办 | 5560135 | |
建政街道 | 5772253 | |
仙葫管委会住建局 | 4780588 | |
新竹街道办 | 5865872 | |
5843407 | ||
长塘镇 | 4270500 | |
南阳镇 | 4321231 | |
伶俐镇建设站 | 4266744 | |
津头街道办 | 5523455 | |
兴宁区 | 民生街道办 | 2869547 |
朝阳街道办 | 2432357 | |
兴东街道办 | 3805030 | |
三塘镇 | 5822331 | |
五塘镇 | 4229877 | |
昆仑镇 | 4257017 | |
江南区 | 福建办 | 4833910 |
江南办 | 4885629 | |
沙井办 | 2349368 | |
江西镇 | 3361199 | |
延安镇 | 4168201 | |
苏圩镇 | 4300916 | |
西乡塘区 | 新阳街道办事处 | 3186757 |
上尧街道办事处 | 3278925 | |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 | 3822189 | |
金陵镇 | 3359839 | |
西乡塘区 | 华强街道办 | 2869731 |
衡阳街道办事处 | 3109861 | |
坛洛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3352653 | |
双定镇 | 3369552 | |
北湖街道办事处 | 3105193 | |
安吉街道办事处 | 3933297 | |
石埠街道办 | 3251979 | |
高新区 | 心圩街道办 | 2755162 |
安宁街道办 | 3185327 | |
经开区 | 金凯街道办 | 4955894 |
那洪街道办 | 2780763 | |
吴圩镇 | 4205283 | |
邕宁区 | 新江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62700 |
蒲庙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27936 | |
那楼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45953 | |
百济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76440 | |
中和乡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30284 | |
良庆区 | 南晓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05267 |
良庆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50079 | |
那马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70119 | |
那陈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41109 | |
大沙田街道办 | 4502192 | |
玉洞街道办 | 4304966 | |
大塘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20093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