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需要注意: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6.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