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办理商品房贷款办理指南
导语 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怎么办理商品房贷款?需要什么材料?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南
(商品房)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四)须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延长一年。
(五)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如提供的《备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二、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一)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比例为20%;属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数据为准。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须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
(二)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如无其他未结清贷款和担保债务可放宽至60%,但家庭收入扣除月供后剩余的40%不能低于本地当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资金缺口部分可同时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三)贷款年限:最高年限为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减现有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
(四)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三、办理流程
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中心网址
(一)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南宁市东葛路7号广西军区综合楼3楼。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0771-12329。
(四)中心网址:www.gxqzgjjfzx.com。
五、受委托贷款银行电话
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0771-5890171、5855905。招商银行南宁分行:0771-5770150、5583137。
建行南宁市园湖支行:0771-5885930。 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0771-2862135、2862195。
交行南宁市东葛支行:0771-5866010、5868532。南宁市农村信用社建政分社:0771-2758286。
中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0771-2363443。广西北部湾银行琅东支行:0771-5677956、5677965。
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0771-5848559、5854502。
六、注意事项
(一)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请于办理业务前预先选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银行,并准备该行本地的还款账号。
(三)所有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清晰复印,并提供原件查验,手写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晰易辨。申请材料中如有公证文书,需提供原件3份。
(四)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须到场面谈面签。
(五)未尽事宜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准,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七、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查验)
(一)个人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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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份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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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 |
原件3份 |
不得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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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4份 |
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均需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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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 |
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均需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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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有人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 |
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均需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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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页 |
复印件各2份 |
户口信息有变更的,需附变更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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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 |
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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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婚姻状况声明 *(有效期1个月内) |
原件2份 |
属未婚、离异、丧偶状况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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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及配偶经济收入证明 *(有效期3个月内) |
原件各2份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近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借款人配偶退休的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及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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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1个月内) |
原件1份 |
在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属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代缴证明。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未缴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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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1个月内) |
原件1份 |
(二)所购房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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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 |
复印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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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复印件3份 |
属购买现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并提供开发商出具的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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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
原件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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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资质证明、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确认函原件 |
复印件1份 |
原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开发商的公章(由开发商在客户办理贷款前提交) |
注:打*号的资料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在中心服务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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