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烟花爆竹在禁放区燃放处罚措施

导语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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