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宁宾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引

导语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我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排序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1〕2 号)要求“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以下类别分批排序招生录取,招满为止。

  (一)房户一致、独立产权。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登记地址与合法房产坐落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在合法房产坐落地址实际居住。

  (二)有户无房(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在辖区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地址;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该合法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

  (三)有户无房(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在辖区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实际一直租住在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合法房产所有权人为非个人。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四)有户无房(第三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在辖区无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房产。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五)有房无户(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购房(或自建房),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止)。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居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六)有房无户(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辖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辖区购房(或自建房),实际居住未满半年(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31日止)。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居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学校,超量的生源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芦圩完小、凤凰小学、和宾彰泰小学以及初中学校生源调配工作由县教育局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小学生源调配工作由辖区的镇中心学校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二、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我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和合法稳定就业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且为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居住时间和连续就业时间满1 年及以上的(截止日期原则上按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8 月31日止计,下同)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时优先排序。

  (一)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 年之日前1 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领取时间满1 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二)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如有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住所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 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 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就业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 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或居住证,原则上应是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持有;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的房产地址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原则上应于入学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具备居住条件,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至当年12 月31日前具备居住条件,具体时限由各学校根据学位供给情况确定。

  (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三)宾阳县各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就近安排在本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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