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区(县)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领居住证:
(一)现役军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可申领居住证。
(一)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住时间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流动人口提供居住登记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登记;
2、居住登记未满半年,流动人口提供市局直接审批材料,符合条件的受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流动人口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材料之一,符合条件的受理居住证办理;
3、分(县)局审核;
4、区厅制证、发证。
上班时间:
工作日
市城区内: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
市县域内: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5:00-18:00。
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
南宁派出所查询:点击进入
办理时限:15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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