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导语 缴存人及配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南宁住房公积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每一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材料清单: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凭证。
(第3、第4项材料可授权查询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备注说明:
1.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行绑定,绑定后可无需提供实体卡。办理业务前请确认银行卡状态正常。
4.申请人已婚、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离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6.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的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提取时限: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每一自然年度提取一次。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于最后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
提取额度:
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申请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注意事项:
1.缴存职工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2.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办理时间:
1.南宁市、县缴存职工在南宁市各城区、县管理部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进行办理。
2.各城区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横州管理部、各县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