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最低工资标准
导语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文为你详细介绍南宁月份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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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1990 |
20.1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 |
1840 |
18.6 |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 |
1690 |
17 |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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