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申请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证明材料
导语 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香港探亲签注相应的证明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5.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未成年子女、配偶{国家公务员、军人、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除外},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香港中联办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6.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澳门中联办)内派人员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申请赴香港探亲的,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7.驻香港部队干部成年子女申请赴香港探亲的,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驻香港部队政治部出具的邀请函。
澳门探亲签注相应的证明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6.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的,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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