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导语 南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南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2年修订)精神,结合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服务供应商”)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对象、补助标准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且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具体对象如下: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含轻度失能)以上的城市散居特困老年人。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含轻度失能)以上的城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含轻度失能)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4.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轻度失能(含轻度失能)以上的城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5.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中度失能(含中度失能)以上的城市高龄老年人。

  失能、部分失能是指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或本地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第五条  前四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32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额度,第五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额度(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服务。

  第六条  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等。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七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服务对象确定。

  1.各城区、开发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于每月5日前及时将60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60岁(含60周岁)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相关人员最新名单报至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五类老年人名单提供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做好五类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为符合条件五类老年人按月计发服务额度。服务额度年内可累计使用,年底自动清零,不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暂停服务的,暂停服务期间的未使用额度从次年起可结转使用一年。

  2.如有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却未能享受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并填写《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统一报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汇总,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转相关部门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二)服务开展。

  服务供应商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对不再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服务供应商终止提供居家上门养老服务。

  (三)服务结算。

  1.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运营月报、结算报表等资料,做好每月服务情况初审。

  2.市民政局根据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初审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服务供应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拨付

  第八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  市民政局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管

  第十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1.市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服务供应商采购,对全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依托南宁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及考核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民政、卫健、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服务工单审核、日常服务监管、资金结算初审等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监督及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

  4.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政策宣传、服务监督、服务投诉处理以及协助服务供应商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服务供应商管理办法、服务菜单和考核评估细则,每年应当组织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老年人统计和服务范围为:

  1.各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代管)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

  2.兴宁区三塘镇所辖城市社区,邕宁区蒲庙镇、良庆区良庆镇、武鸣区城厢镇(含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社区。

  第十四条  城市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具体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包括失独家庭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具体以卫健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3年1月18日施行的《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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