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车船税征收指南

导语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本文为您介绍了南宁车船税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征收范围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征收标准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减免政策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七)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八)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九)车船登记地在广西的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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