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导语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南宁公共租客住房?哪些条件下不允许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南宁本地宝为你一一解决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填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家庭(现执行标准是13538元);

4、无自有汽车。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点五倍(现执行标准为40613元)。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公租房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4、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

5、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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