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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育险报销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22 18:36:03
报销标准

1.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

南宁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注: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2.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3.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门诊产前检查待遇:

起付线:0元

报销比例:7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举个例子:

南宁市参保职工李女士怀孕3个月了,到医院门诊进行产前检查,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700元,李女士个人负担300元,结算时个人负担的300元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需要注意: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5.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6.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报销方式

南宁市已实现自治区内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免申即享”!

参保女职工因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等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进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即时享受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可按照“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指南规定,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办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广西医保定点机构查询入口

南宁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服务指南(材料+方式+地点)

南宁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服务指南(材料+方式+流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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