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指南
导语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提取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以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二、缴存职工偿还购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可由南宁公积金中心直接获取无需提供)
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4.商业贷款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款对账单(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有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凭证或显示贷款结清金额和结清状态的结清凭证)。
若不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的,可不提供第3、4项材料。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借款合同;
4.商业贷款发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最近三个月还款对账单(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应提供显示有提前还款金额的还款对账单或显示贷款结清金额和结清状态的结清凭证)。
直系亲属提取: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3.直系亲属关系材料:包括对应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4.借款人不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贷款类型提供相应的还贷材料。
备注说明:
1.所有提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银行卡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行绑定,绑定后可无需提供实体卡。办理业务前请确认银行卡状态正常。
3.还款对账单指显示贷款情况和月还款本息情况的对账单,非银行卡流水明细。需至少显示最近三个月还款情况并有出具部门签章。
4.以配偶的贷款材料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婚姻关系变化材料(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离婚的,经授权查询可无需提供,但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6.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7.委托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授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的委托书可登录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8.申请人属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及办理对冲还贷业务,多笔贷款中有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7年10月31日后申请办理的),在贷款未结清前,只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2.申请人或配偶存在南宁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应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方可办理提取。
3.异地房提取:自2024年12月31日起,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2017年10月31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及配偶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自住住房所在地为申请人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方可申请购房提取。①属户籍地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为购房地的可以身份证登记信息认定,无需提供户口簿)。②属工作地的,提供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异地是指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异地范围指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
4.申请人结婚之日起12个月内,其配偶已办理过还贷提取的,申请人仍可就婚前本人名下一笔住房贷款申请补提一次,补提金额不超过其婚前未提取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5.申请人离婚12个月之内,可提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未提取的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6.夫妻离婚后,协议约定住房贷款的非借款人(应为离异的其中一方)取得房产并承担还贷责任的,未办理借款人和房屋产权变更但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除提供对应的还贷材料外,还需提供明确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包括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生效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按已提取的相关分割材料办理的,不再变更该笔住房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已按上述规定办理过提取的,原则上不再变更该笔住房贷款的提取申请人。
7.申请人或其配偶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转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的,不可再次就该套住房申请还贷提取。
8.除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外,不拥有房屋产权的借款人、拥有产权但不是借款人的共同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9.南宁公积金中心因调查核实需要,可要求职工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材料。未尽事宜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准,如遇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提取时限
提取额度
1.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且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可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职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时间。补缴个人账户设立前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从缴存起始月起算;从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转入的,可从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后一次提取的次月起算。
3.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24年12月31日。
4.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5.购房首付款与住房贷款本金之和超过购房总价的,超出部分不可提取。购房总价以在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价格确定(再交易房以增值税发票的购房总价确定)
未提取期间是指申请人上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次日至本次还贷提取业务办理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