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注销、变更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住建部、自治区等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指导意见,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根据相关规定亦不断进行调整。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渠道不断拓宽,办事材料不断精简,业务办理场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政策和形势的变化,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2017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2019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住建部、自治区等相关规定,在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形成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缴存管理办法》共五章47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缴存标准与方式、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责任主体和职责。
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和《关于在邕就业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3号)等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以及与本市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均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第二章账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注销、变更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
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即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是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为了防止“一人多缴”的情况发生,规定了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第十三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未销户)的职工,不再重复设立个人账户,而是通过账户转移的方式在相应的缴存单位间调整并继续缴存。
(三)第三章缴存标准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缴存比例的确定、月缴存额的计算、缴存的方式、计息和查询对账以及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程序等。其中: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缴存基数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缴存比例。规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的,应“先核后缴”,即先确认缴存人数、金额等信息后再缴款,缴款资金应与缴存信息一致。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额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对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和处理规定,明确公积金中心、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的保密责任。
其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加强了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单位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及单位专管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中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处理,避免对职工的权益造成损害,对资金的安全造成风险。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要求。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单位应当为哪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六个月以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本市单位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也可按照在职职工缴存相关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三)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既未被新单位录用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职工从单位离职后,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将职工个人账户的缴存状态由“缴存”变更为“封存”,并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四)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
答:职工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外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地公积金中心。两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无需职工两地奔波。
转移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
2.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4.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设立的个人账户信息一致。
(五)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原在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公积金中心。两地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无需职工两地奔波。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但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在5%-12%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每个自然年度可调整一次。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中: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例如:张三上年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即缴存基数为450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12%,则张三个人月缴存额=4500元×12%=540元,单位为张三缴存的月缴存额=4500元×12%=540元,则张三月缴存额= 540元+540元=1080元。
(九)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1.按规定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并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2.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1.单位根据当月人员变动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变更业务(包括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启封、封存)。
2.完成当月所有变动人员的个人账户变更后,核定当月汇缴人数、金额是否正确。
3.核对无误后,按核定的金额进行缴款。
(十二)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有何要求?
答:1.单位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单位专管员”),经南宁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后,负责办理单位缴存业务。
2.单位及单位专管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十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渠道有哪些?
答: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业务已实现“全城通缴”,单位可就近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缴存业务。单位也可开通南宁公积金中心单位网厅和缴存托收功能,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业务和汇缴住房公积金。目前,单位网厅可办理的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个人账户开户、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年度基数调整、单位信息变更、单位缴存信息查询、缴存明细查询、业务办理情况查询、业务凭证打印、结息对账查询、表格下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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