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

导语 自愿缴存人从开设个人账户起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仅支持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贷款额度、年限:

  (一)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具体可贷额度及年限参照《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应超过自愿缴存人10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乘以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自愿缴存的,夫妻双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但应各自乘以各自的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夫妻一方为自愿缴存,另一方为单位缴存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自愿缴存一方的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一方可申请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

  (三)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按以下标准递增确定缴存时间系数:自愿缴存人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3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缴存24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缴存36个月至47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缴存48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1;缴存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贷后管理:

  (一)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在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按月对冲偿还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缴存义务的;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行为的;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宁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个人公积金】,获取南宁个人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指南、贷款额度及期限、政策全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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