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导语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保女职工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