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680元/月 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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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从2018年2月1日起,广西一至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

  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上涨280元

  2018年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第一类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5年提高了280 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到16、14、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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