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通知政策解读
导语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发布,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
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原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4月印发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文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缴存职工的首付资金压力,满足了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文件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南宁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职工购建自主住房的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经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三)贷款对象不符合《通知》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做调整,仍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1号)执行,即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70万元。
(四)《通知》的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通知》适用的对象范围是哪些人员?
答:本通知中涉及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规定。
(二)购买法院拍卖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未使用的毛坯商品房,是否能够按《通知》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通知》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购买再交易住房、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均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因此,法院拍卖的标的物虽是毛坯未使用状态,但法院拍卖房本质上属于再交易住房,不是个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一手交易商品住房,因此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三)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新建商品房,是否可以只按最低首付款比例支付24万元的首付款,剩余房款96万元全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虽然住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20%,但不意味着剩余房款可全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包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标准、首付款金额、家庭收入及负债、个人征信情况等。如剩余房款超过经审批的个人可贷款额度,仍需借款申请人补充首付款或采取组合贷款的形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是否能够按《通知》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通知》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南宁市行政区域包括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区7个城区,横州市及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4个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五)符合《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2〕4号)的多子女家庭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可以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吗?
答:多子女家庭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即生育二孩的家庭,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10万元。
(六)借款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25日前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已受理的,在《通知》出台后能否按《通知》政策执行?
答:《通知》自2024年10月25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日在2024年10月25日及以后的,按《通知》执行;在2024年10月25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原贷款规定执行。借款申请人不得通过撤销原贷款申请再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相关政策文件:
南宁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