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导语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在保持原有结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本文为你带来《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全文。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在帮助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安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加大对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等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对在《提取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对新出现的违规提取情况采取措施并加以防范,使《提取管理办法》更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要求。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情况,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对《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有结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力度,支持缴存人租购住房。一是加大对异地购房使用的支持,对异地购房提取和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设置地域、户籍等条件(第八条)。二是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新市民、青年人、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以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五条)。三是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机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三十八条);租住公租房、保租房的缴存职工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第三十九条)。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一是对存在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缴存职工设置提取要求,要求应先清偿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才能办理提取业务(第十七条)。二是对于办理销户提取的缴存职工,应优先使用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既减轻职工自筹资金还贷的压力,也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第十八条)。三增加了非住房贷款方式(即全款或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才可申请提取的要求(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三)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一是明确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职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南宁公积金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的,单位应对职工的提取申请材料及提取行为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的规定(第四十条)。二是明确违规提取行为的认定范围(第四十一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答:取消异地购房和还贷提取的地域范围限制。政策调整前,职工申请异地购房提取或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时,要求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或其配偶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政策调整后,即2024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新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购房提取或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2024年12月31日之前购房以及办理的异地住房贷款,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张三的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情况,其配偶李四能否申请购房提取?

  答:不能。应先偿还全部贷款逾期本息和罚息后,李四才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三)张三符合销户提取条件,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张三可以直接办理销户提取吗?

   答:不可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张三应先办理对冲还贷,对冲还贷后可提取剩余的个人账户内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购买哪些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直付到哪个账户?

  答: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可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非划转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租住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只能按每人每月1000元申请租房提取吗?

  答: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租赁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均可按实际租金申请租房提取。

  目前,职工租住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可以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转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银行账户,用于直接支付房租吗?

  答:因提取公积金直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租赁机构间的系统对接改造、数据交换以及相关数据的互通运用等问题,对于此项工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有较高的要求,所以目前提取公积金直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试点形式开展。目前可以进行直付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CCB建融家园·康城社区、高新丰达社区、 桃林社区、青木舍公寓。后续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试点情况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实际,力争将直付房租模式进一步推广,将更多项目纳入合作范围,惠及更多的人群。

  (七)如何理解“除配偶外,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自住住房,且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占有的产权份额核定”?

  答:有明确房屋产权份额的,职工仅可就本人所占产权份额部分申请提取。例如:张三与其弟弟共同全款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的住房,明确的产权份额为张三占10%,弟弟占90%,则张三的可提取额度按6万(即60万×10%)核定。

  (八)张三在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并已将在原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在南宁公积中心申请还贷提取时,可否将在原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余额及“未提取期间”合并计算?

  答:可以。例如:张三2024年7月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并已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将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在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张三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最后一次办理还贷提取的日期为2024年3月,2025年3月张三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还贷提取时(开户至今未提取),上次提取时间可从原中心提取的次月即2024年4月起计算。

  相关政策文件: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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