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个人缴存停缴有什么影响
导语 南宁公积金区直分中心的公积金个人缴存停缴有什么影响?会对贷款造成什么影响?南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相关信息!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注意: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需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账户转移合并后,自愿缴存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且在自愿缴存期间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贷款使用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宁公积金区直中心可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由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还款期间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贴息费用列入中心业务支出。贷款额度、年限核定原则如下:
(一)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与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愿缴存人员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和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中心核定贷款额度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动,体现同城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中心资金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贷款年限按长存多贷原则,与自愿缴存人员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为30年。
(三)自愿缴存人员申请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月缴存额。
(四)最终贷款额度须扣除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其他负债,并根据自愿缴存人员信用状况、购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自愿缴存人员配偶属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应在申请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