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申请和审批,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的购房资金需求。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和房地产行业情况,经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在我市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申请和审批,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的购房资金需求。
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异地贷款对象和条件、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异地贷款办理程序、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定义。根据《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桂政办发〔2024〕61号)关于全面开展异地购房使用业务的要求,明确异地贷款的对象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异地贷款的范围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条)。
(二)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职责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作为贷款城市中心,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第三条)。
(三)明确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和恢复受理的条件。为保证异地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资金安全,设置南宁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明确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超过90%的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设置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条件,明确从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次月起恢复受理。同时,明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暂停和恢复执行的公告(第四条)。
(四)明确异地贷款的对象范围。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异地贷款。同时,考虑到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为防控贷款风险,对于此类群体申请异地贷款的,进一步明确须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执行(第五条)。
(五)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的条件要求及不予贷款的情形。对于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缴存城市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第六条、第七条)。
(六)明确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为保障异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明确借款申请人申请异地贷款的,与南宁市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执行相同标准(第三章)。
(七)明确异地贷款业务相关办理程序、异地缴存信息核查方式及异地贷款审批结果反馈渠道。强调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的异地贷款申请材料,及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城市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第四章)。
(八)明确异地贷款发放后的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要求。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要求异地贷款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并明确其个人账户发生变动时的告知义务。同时,明确在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借款人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划扣个人账户余额的义务,以及南宁公积金中心对逾期贷款的处置措施(第五章)。
(九)明确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政策解释部门,及政策实施时间(第六章)。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与本地缴存职工在贷款额度、年限、利率上是否有差异?
答:异地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额度、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申请时限、审批程序、贷后管理等相关事宜上均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按照南宁现行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借款申请人最终获批的贷款金额、年限、还款方式等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及负债情况、年龄、所购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批。
(二)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和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答:南宁公积金中心为保证异地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设置了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和恢复受理的条件。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超过90%时,从超过90%的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当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连续三个月低于85%的次月起恢复受理。暂停后,在业务暂停前已受理的异地贷款按照正常贷款流程进行审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正常发放。
(三)在南宁市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计划在南宁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须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南宁公积金中心,并且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贷款条件的,方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例如,张三在桂林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划在南宁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张三须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立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并将桂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满足《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贷款条件,可申请自愿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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