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导语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异地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的购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四条 当南宁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超过90%时,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自次月起暂停受理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后,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含铁路分中心)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发布公告,自次月起可恢复受理异地贷款业务。
第二章 异地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异地贷款。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将异地个人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后,可按照《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异地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城市中心)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内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全国范围内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其中一方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第九条 异地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同时向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章 异地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出具时间在2个月内有效)、至少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信息表》,以及异地贷款所需的其他材料等,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所需一次性材料清单、办理指南及贷款相关政策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
第十一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对异地贷款申请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电话、函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的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符合异地贷款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
第十二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贷款的审核审批、合同签订、抵押及贷款发放等手续。
第十三条 如异地贷款审批通过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部门出具异地贷款回执联,在贷款发放后将贷款发放的相关信息反馈至缴存城市中心。如异地贷款未审批通过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部门出具异地贷款回执联,将异地贷款审核结果反馈至缴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在缴存城市中心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异地贷款还款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或者停缴,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南宁公积金中心。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异地贷款发生逾期还款时,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有缴存余额的,借款人应配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中心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偿还异地贷款。
第十七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或委托受托银行、第三方机构对逾期未收回的异地贷款进行处置,采取催收、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诉讼、处置抵押物、债权转让或核销等处置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关于异地贷款业务的申请材料、申请时限、贷款额度、审批程序、贷后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南宁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异地贷款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按本办法执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2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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