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情形有哪些
导语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实际长期(6个月以上)正常使用经营性车辆等。
申请或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或实际长期(6个月以上)正常使用经营性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货运汽车、面包车等)、享受型(豪华汽车)车辆(含豪华摩托车)、消费型车辆(含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生产型用车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并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实际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下同)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国产品牌小型机动车辆不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包括农用无人机)等,但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豪华住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政府安置房未达到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或2个以上(含2个)车位(库),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该类型的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
(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家庭有工商注册超过5万元的(以实缴资金为准)且正常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规模、公司股东分红等情况判断);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被他人利用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或继续认定为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或动态管理核查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人均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3次(含)以上;
(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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