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导语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文为你带来政策解读全文内容。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原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印发了《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实施办法》)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自愿缴存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我市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制度保障,助力其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随着自愿缴存人数和资金的不断累积和业务的不断发展,部分条款需要适时调整,风险防控相关内容也需补充完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管理体系,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近年来我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对《自愿缴存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自愿缴存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其中新增条款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个人自愿缴存对象范围的规定。明确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第二条)。

  (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为避免出现“一人多户”、“一人多缴”等问题,新增每名自愿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的规定(第五条)。二是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准入门槛较低,缴存随意性较大,为避免设立个人账户后长期不缴而产生大量空账户的问题,新增南宁公积金中心可对空账户进行注销的规定,保证自愿缴存个人账户规范、有效(第十二条)。

  (三)完善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销户提取的相关手续。对于自愿缴存人已死亡但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实际情况,规定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后再销户(第十八条)。

  (四)完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存贷挂钩管理机制。一是按照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存多贷、长存多贷”的原则,明确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与自愿缴存人的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挂钩。二是根据南宁公积金管委会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及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文件内容,实行差异化贷款政策,明确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三是完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增加风险防控系数作为贷款额度计算因子,使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与单位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保持一致,体现将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情况作为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控影响因素。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本办法实施以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特点和情况,将缴存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明确存在自愿缴存与单位职工缴存的身份转换情况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的认定规则(第二十三条)。四是完善自愿缴存人员月收入的认定标准,明确自愿缴存人员月收入以其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予以据实核定,以准确评估其收入状况和还款能力(第二十六条)。

  (五)增加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措施。为有效预防和管控资金风险,明确南宁公积金中心应做好资金流动性的预测和监控等管理,增加可采取轮候受理贷款或贴息等相应的对策措施处理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的内容(第三十条)。

  (六)增加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自愿缴存人作为缴存主体,应对其缴存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要求南宁公积金中心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处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第十五条)。明确自愿缴存人对业务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南宁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各项业务进行严格审核,防范各类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以自有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例如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等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应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个人账户后未正常缴存,会有哪些影响?

  答:自愿缴存人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自动封存,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中断。连续6个月未发生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注销,自愿缴存协议解除。

  (三)申请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首先应不超过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即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次应不超过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额度,即按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的乘积计算。缴存余额为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缴存时间系数按自愿缴存人个人账户连续正常缴存时间长短设置不同指标,风险防控系数按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低设置不同指标。同时,还须以自愿缴存人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购房首付款金额等综合情况予以计算。

  相关政策文件: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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